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規定的通知
豫建建〔2013〕8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現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迅速組織本地區所有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項目部貫徹落實,并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做好施工企業落實情況的監督工作。
2013年8月19日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進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注冊地在河南省境內的建筑施工企業組織實施安全檢查應執行本規定。注冊地不在河南省境內但在河南省境內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安全監督機構應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包括3個層次:
(一)由公司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
(二)由公司項目部對其組織施工的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
(三)項目安全員進行的安全檢查巡查。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
工程項目部應對其施工的項目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日常巡查和分部分項實施過程安全檢查及驗收性檢查。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由企業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技術總工、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牽頭組織實施,工程項目部對其組織施工的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由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牽頭組織實施。其中由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帶隊組織的安全檢查每個月不少于7次。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組織的定期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工程項目的受檢頻次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企業注冊地省轄市區域范圍(按省直管試點縣(市)體制之前的所轄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每個月不少于1次;
(二)在河南省區域范圍內(非企業注冊地省轄市區域內)的工程項目每兩個月不少于1次;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企業注冊地省域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的專項檢查,主要包括4個方面:
(一)按照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要求開展的檢查;
(二)根據本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問題進行的檢查;
(三)針對季節性或階段性安全生產特點進行的檢查;
(四)根據《河南省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辦法》和本公司承建工程項目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資料,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重大危險源)在實施過程中組織進行的檢查。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所承建工程項目的專項安全檢查應具有針對性,其檢查內容、重點、時間、頻次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主管部門安排部署的檢查除外),但在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過程中,必須組織不少于1次的安全檢查。在需經專家論證方案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過程中,必須組織不少于2次的安全檢查。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安全檢查的情況應定期(至少兩個月1次)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對安全管理好的項目給予表揚,對安全管理差的項目進行批評,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可以采取預先告知或預先不告知的方式,但應將預先不告知作為主要方式。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工程項目安全檢查專項檔案,對項目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做出記錄,并書面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時限和整改要求,安全隱患嚴重,存在重大危險的,應書面責令項目停工整改!栋踩[患整改通知書》應由帶隊檢查負責人簽發,由項目負責人簽收!栋踩[患整改通知書》應一式兩份,一份由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存檔,一份由項目部存檔,并作為考核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工作的印證資料。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對企業安全檢查中發現和反饋的安全問題應高度重視,并認真組織整改,整改情況應向企業進行書面反饋并在項目部存檔。對于實物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應附整改前后的實物照片印證整改情況,對于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附整改后有關具體資料。對安全隱患嚴重的工程,應派駐現場人員跟蹤督促整改,項目整改后企業應組織復查驗收。
第十四條 公司項目部組織定期安全檢查(綜合性)每周不少于1次,對事關安全生產的每個分項工程在施工開始時、施工中應進行適時檢查,在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階段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進行檢查驗收,其檢查、驗收應嚴格執照國家或行業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項目部對自身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并認真進行驗收,建立完善的安全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安全員每天應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回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記錄,并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問題較大的或項目負責人不組織落實整改的,應向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應立即制止。項目負責人應支持安全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捏造檢查驗收資料。
第十八條 本規定是施工企業及項目部安全檢查工作的底線要求,企業和項目組織安全檢查頻次不得低于本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及公司項目部應在保證檢查頻次的同時,注重檢查質量,切實防止安全檢查形式化、表面化。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應通過安全生產檢查,分析查找本企業、本項目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及管理上的薄弱環節,研究改進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部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對照安全工作職責,查找責任人,由責任人檢討過錯并對今后履職履責進行承諾。對問題嚴重的,應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部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檢查規定。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機構應把施工企業和項目部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不認真執行本規定的進行批評或約談,對執行本規定差距較大的,項目安全問題和隱患較多,按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或不具備安全管理能力和條件論處,在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及“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證延期時不予延期或即時暫扣相應證書,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對于施工企業和項目管理人員素質能力較差,檢查中不能發現應該發現安全問題的,實施強制性培訓。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